● 依據辦法、參考資料
1.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辦法 [113/08]
2.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健康科技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細則 [113/10]
3. 本校人事室
4.以教學實務升等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 [11011]
5.以技術應用升等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[1101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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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作業時程
各級會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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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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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學期
完成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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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學期
完成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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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級教師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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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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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0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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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月0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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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級教評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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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成初審後,提交院教評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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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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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月30日 |
院級教評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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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升等:
完成複審,提交校教評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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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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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6月0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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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位升等 (含現職請證):
完成複審,提交校教評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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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次年)03月0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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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月0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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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級教評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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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成決審,報部核發證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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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次年)04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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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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升等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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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次年)02月0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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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當年)08月0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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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現職請證,報教育部送審履歷表請選〔新聘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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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申請最基本規定
申請職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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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法規 【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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講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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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6 條 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一、在研究院、所研究,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成績優良者。
二、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,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, 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三、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,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、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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助理教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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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6-1 條 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一、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二、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、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三、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、中醫學系、牙醫學系畢業,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,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四、曾任講師三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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副教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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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7 條 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一、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、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二、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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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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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8 條 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一、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、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,有創作或發明,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。
二、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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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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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0-1 條 (舊制教師)
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、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,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,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,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。社會教育機
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原依本條例聘任者,得比照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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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任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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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】
第 11 條 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,以專任為原則,兼任教師年資,折半計算。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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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升等流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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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專任/案教師升等特別注意事項
依本院「教師聘任及升等細則」第二十條規定:
送審著作之發表單位必須為本校名義之原著代表著作、參考著作、專書著作,
新聘教師(三年內)送審著作須超過半數以本校名義發表(含代表著作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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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兼任教師升等特別注意事項
- 兼任教師在本校兼任滿二年(累積四學期)後,教學成績優良者,得申請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或升等,但為配合臨床實習場所教學之需要,兼任教師在本校兼任滿一年(累積二學期)後,經系教評會同意推薦(需敘明實際臨床教學事實),提校教評會通過者,得提前申請辦理。
- 兼任教師升等助理教授(含)以上職等者,送審著作應超過半數以本校名義發表,其中代表著作須與本院送審系所之專任(案)老師共同發表。
- 審查教師研究、教學、服務與輔導資料,並評定教學、服務與輔導成績均須達七十分(含)以上(均以一百分為滿分計算),兼任老師服務與輔導應與送審系所相關。
- 送審校外學者專家五人(校級五人) 費用需自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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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送校外學者專家人數
依本校「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辦法」第十二條規定:
文憑送審,送校外學者專家五人(學院辦理)
著作升等,送校外學者專家五人(人事室辦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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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關於掠奪性期刊
依本院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院教評會議決議(111/05/03)決議:
- 請送審教師詳閱國科會聲明。
- 提供疑似掠奪性期刊名單參考 https://beallslist.net/
- 送審教師主要著作應避免掠奪性期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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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以下表件已於113年9月更新,請以最新表單送件。
※所有表單請以「民國年」填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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